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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产业集聚区项目准入、土地利用、鼓励发展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1/5/29  文章来源:园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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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鼓励企业入区,支持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西山产业集聚区、南山产业集聚区、东山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各级政府、部门、单位、个人引进及企业自主选择入区的新建项目、技改项目及搬迁项目(指原在张家口市主城区内生产经营,现整体或主体迁入产业集聚区的企业,下同)。
项目准入条件
    第四条  符合产业集聚区产业功能定位。西山产业集聚区以机械装备制造、食品加工、现代物流产业为主;南山产业集聚区以盐化工、煤化工产业为主;东山产业集聚区以高新技术、信息产业为主。
    第五条  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新建及搬迁入区项目均应属于国家政策鼓励和允许类项目。取得市及市以上发改部门核发的项目备案(核准)证书。
    第六条  西山产业集聚区入区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南山产业集聚区入区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8000万元;东山产业集聚区入区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经营期限均不得少于10年。以工业地产开发或租赁厂房方式入区建设或生产的项目(企业)及经市产业集聚区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项目(企业)可不受此限。
    第七条  入区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即入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机械装备制造、食品加工等产业项目每公顷不小于1000万元;化工产业项目每公顷不小于1500万元;高新技术、信息产业项目每公顷不小于1300万元。容积率不小于0.6,建筑系数不低于30%。
    第八条  入区项目的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要求,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入区项目建设主体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土地利用政策
    第十条  产业集聚区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集聚区建设规划。按照“用地集约、布局合理、产业集聚”的原则,产业集聚区土地利用规划的调整,由市产业集聚区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出让前由产业集聚区所在县政府统一征转及支付征地补偿,形成基础设施较为完备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产业集聚区准入条件的项目,按类型采用不同的方式供地。搬迁入区的项目,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新建入区项目中,市以上重点扶持项目、国家鼓励的项目及重特大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也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一般招商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其它新建入区项目,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经营期在10年以下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取租赁方式供地。
    第十二条  鼓励战略投资商按照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项目准入条件和有关协议,一次性购买土地使用权建设区中园,自行开发、建设、招商和经营。
    第十三条  产业集聚区按综合地价(包括土地开发成本、契税)出让土地,西山、南山、东山产业集聚区的综合地价分别为7万元/亩、6.5万元/亩、10万元/亩,项目用地不再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金由土地所在县(区)财政部门足额收取。
    第十五条  符合入区条件的项目,由市、县规划(城建)部门出具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产业集聚区所在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及发改、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核准)证书、占地红线图,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办理用地出让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加强对项目用地审批后跟踪管理。入区项目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不能按约定使用土地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废止已办的各项手续,另行安排其他项目。
    第十八条  入区项目投资强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对已批准的供地面积进行重新核定,收回多占土地;对无正当理由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投产的,将核减其享受的地价优惠;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私自转让和非法倒卖土地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第十九条  搬迁入区企业原占用的土地,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收回,按新的规划用途进行公开出让。
鼓励发展政策
    第二十条  鼓励入区项目(企业)的建设。对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且一次性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入区项目,按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不同对地价实行优惠。具体优惠比例,由市产业集聚区领导小组确定。项目建成投产后,由产业集聚区办公室组织验收,通过验收一个月内,由土地所在县(区)财政部门拨付优惠的出让金。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入区新建项目的发展。入区新建项目投产后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两年内按地方(市县区)留成部分的50%对企业给予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25%对企业给予奖励。五年以后根据企业贡献继续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资金按“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受益的市、县(区)财政部门按受益比例在次年3月底前拨付受奖企业。
第二十二条  对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搬迁入区企业,可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分期付款,但最长不能超过一年。足额付清土地出让金后,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支持中小企业入区发展。鼓励投资者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依据规划、安全、消防、环保和租金限价等要求建设标准厂房,向中小型企业出租。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搬迁入区项目建设和发展。搬迁入区企业原占用的土地公开出让后,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经市产业集聚区领导小组批准,扣除农业开发基金、廉租住房保障基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后,拨付搬迁入区企业用于项目建设和发展生产,专款专用,不再另行给予搬迁补偿。
    第二十五条  鼓励支持技术创新机构入区。对入区的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博士后工作站,由产业集聚区所在县政府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补助。鼓励企事业单位及民间资本出资入区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或留学生创业园,市科技三项费用、融资担保资金对有产业化前景和获利能力的提供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大力支持高新技术项目发展。对入区高新技术项目在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基础上进一步给予鼓励支持。
    第二十七条  为入区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对产业集聚区优势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优先为入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第二十八条  入区项目办理各种手续的费用,属上交国家和省的费用,按照规定标准从低收取;属市、县(区)行政性收费的一律免收;属市、县(区)事业、服务性收费的,按收费标准低限的1/3收取。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入区项目的备案、审批要简化程序,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制定专门的审批程序,实行“一站式”办公,以最短的时间办结。
    第三十条  市产业集聚区办公室代表市政府对产业集聚区提供全方位、高质量服务,实行封闭式管理,负责实施市政府批准的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三十一条  除国家、省、市规定的专项检查外,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市产业集聚区办公室同意,不得直接到区内企业检查。严禁对区内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第三十二条  市产业集聚区办公室对损害入区企业合法权益的举报,一般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特殊情况一周内做出答复。对“三乱”实施者交由市发展环境举报中心予以追究。
    第三十三条  凡未经环保验收的项目不准投产,对不能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的企业不予支持。
其  他
    第三十四条  上述政策措施根据国家、省重大政策变动,可作适应性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产业集聚区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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