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条 对外来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客商,公安部门建立安全联系卡制度;工商部门建立维权联系制度;卫生部门建立优惠就医制度,保证每年为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外来客商免费体检一次;交通部门建立车辆优待制度;其他部门都要为外来投资者制定有关优惠政策,保护外来投资客商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创造和谐安定的环境。
第13条 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审批手续齐全的工业企业,由县委、县政府挂牌重点保护,并颁发“重点商户联系证”,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重点商户联系证”规定内容,对“重点商户联系证”持有者要提供工作、生活等方面的便利。县直部门不得随意进入重点保护企业进行检查,有关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年检要报县政府批准,实行联合集中检查,一次办结。除涉案举报的事项外,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依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税务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税务检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两次。上下级无特殊情况不得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问题进行重复检查。
第14条 建立有序竞争的投资环境,对故意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敲诈勒索、非法获利者坚决打击,依法惩处。对影响企业建设施工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地痞、地霸和强装强卸、漫天要价等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执法部门要及时处置,严厉打击,依法惩处。
第15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强行向内外客商、企业拉广告、拉赞助,强行征订书报、杂志、资料和搭车收取其他不正当费用。
第16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因业务需要派遣管理及技术人员赴港澳及出国考察学习的,县外事侨务和公安等签证部门优先办理各项手续。
第17条 外来客商及企业所有员工享受本地常住人口同等待遇。可申请迁移本地户口,只收取工本费,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煤炭精深加工转化、农业产业化、高新技术产业等重大、立县项目客商的家属、子女可随调、随迁。对县域经济发展、对县财政收入做出重大贡献的,其家属、子女的工作可由县政府负责安排,其子女入学、参军、社会保障等与我县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对要求进县重点学校的,优先办理入学手续,除收取规定费用外,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18条 凡县内外投资者投资兴建各类企业所需的员工,县劳动人事、教育等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招聘,最大限度地满足企业需要,并负责员工的技术培训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19条 企业在建成投产后,每年可免费在县电视台为本企业的经营、产品做宣传,连播7天。 |